Page 448 - 唯識藏_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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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應生修慧為修行。 乘不能利他,亦無過失。有利益,無過失,即是菩薩戒,應生聞慧為受,應生思慧為 ,則有利益,但取女人,則成過失:故不應行。若無利益,無過失,亦不應行。如二 ,有是處,我應死;若我不死,必當煞汝。」菩薩若隨其語,彼則不死;又不起惡事 學修行。
釋曰:如此菩薩與二乘於性戒中亦有差別,即心所持及非心所持;於制戒中亦有 論曰:如此應知共不共戒差別。 釋曰:若有利益,有過失,不應行。譬如女人語菩薩言:「汝取我,若汝不取我 論曰:若略說,所有身、口、意業事能生眾生利益,無有過失,此業菩薩皆應受 菩薩戒通相云何? 釋曰:菩薩若有七種覺觀等,起菩薩心地罪,犯菩薩戒,聲聞則不如此。 論曰:是故菩薩有心地犯罪,聲聞則無此事。
攝大乘論釋卷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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