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唯識藏_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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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違。         。各舉一名,俱是佛事。  知他與僧物自迴入己等。「靈廟」者,殿堂也。「窣都婆」者,此云高顯、浮圖等也  阿羅漢類,三義之內,第二義收,耆舊類攝故。「僧門」者,因僧所由諸所有事,如  其最後身菩薩定無殺者,故此稱「打」。殺有學聖雖是逆流,攝皆不盡,但是此中殺  緣,破壞窣堵波,是無間同類。」從修相妙業,名住定菩薩,彼可殺之,今無此事。  ,是出佛身血類。或總攝類,不須別配。  施無畏已,返害逼惱」,是殺阿羅漢類;「劫奪僧門」,是破僧類;「破壞靈廟」等  打最後有菩薩」,是殺父類;「或於天廟等行殺,或於委重所損害,或於貧、苦、困

              問:順現受業不感總果,豈五無間業受別果耶?  此中據行逆罪故,現被殺等故,名現法受,彼依次生墮無間等,名順生受,亦不  《對法論》說「五無間業等,是順生受業」,何故此中名現法果?  《俱舍》與此不同,彼云:「汙母無學尼,殺住定菩薩,及有學聖者,奪僧和合  「無間業同分」者,謂無間業同類之罪。謂「汙阿羅漢尼及母」,是害母類;「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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