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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持依止我邪執」者,謂外道色能持依止者是,我今破是十二處能持識生長 依也。 故有重言。又解:初言者是體,後言是能詮,由體如此故,所以立如此名。以下准知。 「如經言四食」下,至「地獄有微細風,難知不說」,述明第五、食;以下,明諸句。 四緣諸根名不調」來,明證得;「十四種攝三聚有情」下,至「九遍知」來,明攝; 」,名義;從「問:眼根誰」下,明 。此中據同時增上者,即說為根。 依意;三、依心所住故。三根心所互依亦爾。無色界無色,唯有二依,乃至第八亦爾 謂有色同分根,即依四大及自分識二根也。「三」者,謂意依色而住,名依色;二、
遣六邪執中云「依止邪執」,謂計依止為身 蘊等中,「六因建立」者,次第配六 論云「具足攝持一切義,具足攝持一切行義,故名蘊」,釋云:欲明數數攝義, 「頌曰:義依處證得,攝食由諸句」者,此中有六:從前「問 論云「或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五
① 有一依,謂彼同分根」等者,謂彼同分根唯依四大也。「二
④ 二、依處;「幾根先煩惱之所感得」下,至「
⑤ 善巧。以假者為身者,即十二處是假者所
⑥ ,說蘊破也。「因」者,界破可知
③ 曰:幾根由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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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