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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等,乃至工巧業處現獲珍財,皆純現業。 不獲財富者,先無善福可獲果故。「如新所造,引餘有業」者,則是一切順現受業, ,假現農業,或假劫盜,或假屠害,便獲富樂,是名雜業。有雖商賈 獲富財,誑語諂逗,遂獲珍寶,二業俱熟,是名雜因。如是由先獲財善業,今者應熟 故業便熟,亦名為雜業。「如事於王,如是由諸言說商賈等業」等者,先造善業,應 返招苦,二業異熟,故名雜因,非是二業共招一果。或復故業應招苦惱,邪事王故,
自在等作者中,初敘後破。 示正義中,「或復有苦,雜因所生」等者,因先善業,得事王君,邪事為因,而 「我今當說如實」至「士夫功用」。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
③ 「賈」,底本作「買」,今依據磧砂本改作「賈」。 ② 「怛」,底本作「怚」,今依據磧砂本改作「怛」。 ① 「繫」,底本作「慚」,今依據磧砂本改作「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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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③ 等,乃至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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