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唯識藏_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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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死、前死及自殺非業道故。不爾,便應皆成業道。第三句「害、極害、執者」,次  差別」。復二者,明前人法皆通十惡、十善業道。  自證分互各自表,復如理思之。  下五十九、六十卷中,當廣分別。身語二表,以相表見;意表業者,見、自證分、證  名思業、思已業。業道、定散、無表、大種造等,發業時節,大小不同,如理應思。

                 別牒釋經九句,除總句故。殺中成業道究竟者,所殺者命斷已方成,非正死有,  「補特伽羅相差」至「離來,名殺生者」。  殺生有三:一、總指經;二、別牒釋;後、結略義。  別顯二中,初補特伽羅,後法差別。初中復二:初不善道十補特伽羅,後善業道。  初二者,欲明起業之人,故云「由補特伽羅差別」;正辨業體不同,故云「由法  「業分別云何」至「邪見,離邪見」。  第二、業分別中有三:初標二二種,次別顯二二種差別,後結成三業。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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