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受體也。 受支,總報主故。「受所攝」者,謂受之種子也。又解:此相從兼舉受所攝受依止身 《對法》依處義增,唯說過現生,未來六行勝故,亦不相違。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十 受唯捨受,兼苦樂者,一業通招總別果故,亦依一期所有受說。不爾,唯應說捨 「樂受云何」至「及彼所生果受」。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 十 3 1 1 3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