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故取通攝諸煩惱盡。 中取隨順煩惱,不取餘法。五十九云:「當言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相續。」愛既唯 愚,緣境界受所發生故。
然此中說緣四取貪為取支者,與《十地經》同,彼云:「愛增上名取。」《成唯 取支通以一切煩惱以為自體。四取之體,如前已說,此支唯以能所取全,所為取 「欲取云何」至「通生三界苦果」。 愛支,體唯煩惱中貪。此雖通緣內外二果,諸論多取緣外境愛,因迷外境增上果 「欲愛云何」至「無色界苦果」。 差別中,解七引因支訖,自下解五能生、所生支。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十一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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