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唯識藏_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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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基同釋:一、略捨二事之所顯現;二、不自懇責,他不訶擯;三、有犯不輕舉  修行,此有三相:初、無犯戒;二、自無犯故,善舉他罪;三、於戒有闕,作已能悔  相所起也。又威儀、眾具各一,為五。  起五相,第四處起七相。  誓受勤修善法;四、為斷眾苦,受前三處時,應正觀察眾苦隨逐。此四處中,前三各  相善觀察故,當得自在;次釋四處二十二種相;後「彼於如是四處」下,明自在相。  法;十、於止觀隨生愛樂。

                     第二處五相者,泰云:總據五相不過二種:一、初出家即捨二事,是為二相。後  初處五相者:一、剃除鬚髮;二、捨俗形好;三、著壞色衣。此三相誓受下劣形  「四處」者:一、自誓受下劣形相、威儀、眾具;二、自誓受禁制尸羅;三、自  第二文中有二:初列四處;後「由剃除鬚髮」下,釋二十二種相。  「復次,雖已證得」至「四處觀察」。  三摩地自在中有二:初釋自在相,後結廣教。初文有三:初標雖已圓滿,未自在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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