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唯識藏_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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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亦爾。此不宜食望不消食有差別者,謂觸樂等身中集過,觸極重苦。由染汙食,非  「由非染食受,當得無罪、安樂而住」者,此唯攝德。  不消食二種俱能斷故,不生新受」者,離過。「由此當得存養、力、樂」者,攝德。  由非極多食」乃至「如前廣說」者,具二功能,謂離過、攝德。「由非  指前所辨。就明德中,「由平等食,非極少食」乃至「已生斷滅」者,此唯離過。「  沒,二、有所食。於中復二:初開二食各有五句;二、「當知此中」下,明二德失,  所食」等下,配屬諸句以明遮顯。前中,初標二種;後別釋二,一、無所食,即便夭  ;四、無罪;五、安穩而住也。  受。四、釋令新受當不更生。五、釋存養等,即有五句:一、存養;二、力;三、樂  梵行,故受飲食,即無前說艱難中身體沈重、心

                 就明不平等食失中,由極少食,飢羸少活;由極多食,食不消變;由不宜食,當  略義中,有其三番。第三番中,文分為二:先明有食無食義;後「由此受用平等  「云何應知此中略義」至「於食知量」。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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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不宜食、非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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