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9 - 唯識藏_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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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品心無慚愧故,此聲聞戒中但犯即失,不論上、中、下心,皆越教故,皆犯性罪 善諸業。 正量部:汝宗立犯重即捨戒者,令諸犯者於自己身生無戒想,即便數犯,因此廣作不 汝云犯重不捨戒者,增長苾芻犯重因緣,又汝部中犯重者多,故作此判。薩婆多人語 犯即捨故,即破薩婆多三品纏犯皆不捨戒。《十輪經》據中、下纏犯,故云犯重不捨 知聲聞亦爾,即破正量部下、中、上纏隨一現前,暫一犯時,即便捨戒。既言上品纏 法,數數現行都無慚愧,當知是名上品纏犯;非下、中纏暫一犯時,即便捨戒。」準 。「或由犯根本罪故」者,景師云:等言依〈菩薩地〉第四十云:「菩薩犯四他勝處
① 。《涅槃經》云:「若言捨戒,若不捨戒,並不解我意。」正量部譏薩婆多部云:
三藏云:準〈菩薩地〉犯罪捨,要上品心犯方失,此亦如是。此不成釋。如菩薩 第三、明捨戒緣中有三:初明苾芻五緣捨戒。「或由捨所學處故」者,捨本受心 「問:有幾因緣」至「必復還捨」。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五十五
① 「捨」字下,底本有「三十云」,今依據磧砂本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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