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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果應發。今依後解。 正理應攝,邪理應避;次二是行法,善行應引,惡行應遮;次二是果法,自利果應持 ,又具戒等,應藉敬發,名「應發義」。泰云:七義中,初一是教法;次二是理法, 、應遮諸惡,故名「應遮義」;六者、淨戒等,名「應持義」;七者、五通應依定發 緣,應須避之,名「應避義」;四者、定中功德,應作意引之,名「應引義」;五者 應推求義」;二者、或自性攝法,或以財法攝門徒等,名「應攝義」;三者、惡友惡 ,後二各一,總有十一。然別十一與總四支,體無廣狹,故 生得善也。以此為依,修餘三智,即加行善也。 慳、法慳。今云餘四及法為五慳者,敬、譽二慳合為一種,當於《成實》
下次第五十一、明七義及七喜。「七支義」者,景云:一者、欲於蘊等善巧,「 「復次,有七種義」至「知足所引喜」。 下結云「如是四支別分十一,十一與四,平等平等」者,初支中開五,第二有四 言「依初離染相續通達八聖支道,立第一智」等者,此是異生離邪信聖道智,即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七十六
① 言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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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讚慳也。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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