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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果法,有為果是受用法,無為果是所證法。 等法;「證法」者,證理事法。泰云:一、教法,二、行法,三、理法,應攝受;次 應持義;七、於諸下劣不生知足智緣應發義。 ,離蓋、議論即緣應遮義,以內離五蓋,外伏他論,並名遮惡也;六、念自功德智緣 前應推義,由此生喜;二者、思慧緣應攝、應避;三者、修慧緣應引義;第四、第五
五十三、明弓箭喻。此說三學。弓喻戒德,依能發定故;箭況定德,專注一境故 「復次,具三種德」至「師學工巧」。 五十二、明五種法中,景云:「攝受」者,攝受財法;「受用法」者,受用財法 「復次,有五種法」至「五、證法」。 言「七喜」者,即是能緣前七義,智所引之喜也。一、「聞所引喜」者,聞慧緣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七十六
① 「故」,底本作「句」,今依據磧砂本改作「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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