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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是總;法、起、義、難、次,此之五種,重解前釋,故屬於釋。餘五如前,故但有 三:體及文、義。文、義二種,重出前體,總則為三,別故為一。釋中,有六釋:一 發自他利益,名學勝利,又具五義說法,能令自他具三學勝利。 學勝利」者是第十四,若具修學五分說法,猶如五分音樂,能令自他生喜樂,又能引 讚佛略廣」是第十三,依西國法,凡欲說法,或欲造論,皆讚三寶,名讚佛略廣;「 故名說眾;「聽」是十二,明彼說者說正法時,應安立他,令住恭敬,無倒聽聞;「 第;「師」是第十,明成就十法,名說法師;「說眾」是第十一,明處在五眾說法, 相等義,不同第四文義之義;第八是「難」,即是頗設問答;「次」是第九,明法次 起之因緣,故名為起;第七是「義」,即是法
第三、成七以之為五:初之體、釋,總為其一,師是第二,說眾第三,聽是第四 第二、相從為七義者,於前十四門中,前之九門攝之為二,所謂體、釋。體中有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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