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5 - 唯識藏_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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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也。二云、鋸有斷木之用,無不挫齒,不同刀劍。修忍之時,亦復如是,不可以怨  緣五蘊四念住境,更無別法。  如理受、想、行、識,即緣名身。次明於觀,文相可知。唯有六界想等觀心所緣,還  隨觀五蘊四種念住,并名身念,以觀色身、名身,皆名身故。  ,即是解脫分善;「已作辨地」,即在無學,名所作已辦地。下約二地明循  循

                                        次明其止。言「鋸喻」者,此有兩釋:一云、行者縱使用鋸鋸其身,猶能思不報  初緣色身。「或復由他愛與非愛增語、有對觸現行時」下,明遇違順二緣,但生  ① 身念故」是一章門,「觀品」第二,「止品」第三。下次第解。「始  勸知正義中,初、略標宗;次、開章廣釋;第三、總結。開章釋中,「彼復修習  「當知諸法略有二種」至「皆入四聖諦攝」。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九十七
                   ③ 「循」,底本作「修」,今依據前文改作「循」。  ② 「始」,底本作「如」,今依據磧砂本改作「始」。  ① 「循」,底本作「修」,今依據麗本《瑜伽師地論》卷九十五改作「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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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身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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