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唯識藏_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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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對法論》云:「遍計所執色者,謂影像色。」 故非緣緣。又解:彼論就小乘宗破彼邪計,小乘宗許第二月無體故,眼識不得緣。 相似月,是因緣法,能生眼識。然《思塵論》據執有定性,第二月無體,不能生識, 變為髮毛等,從因緣生,無有定性,喻依他性。以此將證見第二月者,亦從亂眼識現 法本性」,譬根本智,證圓成實。 執,不欲取此以譬依他,欲明因此執毛輪故,熏識成種,生後時依他。「如淨眼人見 所執也,故云眩翳過患。言「如眩翳人見毛輪等,依他亦爾」者,毛輪等正是遍計所 是因緣法,云何譬遍計所執耶?解云:不取眩翳,意明由眩翳故,妄見毛輪,譬遍計
答:必由遍計起故,隨所緣名為遍計,據實依他。如似依鏡見面,面自有四:一 問:若許依他色,何故亦為遍計耶? 備云:翳眩過患喻人法二執,遍計之塵,髮毛輪等,等取第二月等,即是依他性 泰云:眩翳過患者,執為定實髮毛等,名過患,喻遍計所執定有性法。若翳眼識 第二復次,約眩翳喻以明之中,景云:「如眩翳過患,所執亦爾」者,問:眩翳 「復次,德本!如眩」至「當知亦爾」。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八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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