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唯識藏_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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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寄住蘊當現變易,皆應不成。諸趣轉易,當來變故;苦樂等易,現在變故。今此但 體相,與我相異,而不別說異相所因,故應如前,總別量破。 光。不相應行、非根餘色亦非實我,非覺性故,如虛空等。此中,文總但言色等非我 實我,有質礙故,如外諸色。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恆續故,待眾緣故,如聲、電 《成唯識論》立比量言:汝即蘊我應非常、一,許即蘊故,如色蘊等。又內諸色定非 下當知。 有蘊,一切蘊法都不相應。破彼初三計,即此初三失;破彼第四計,即此後二失。至
《瑜伽》於此雙設兩徵。若由住蘊,應同無常,異蘊無常亦不可得。若我體常, 無常過失者,謂非我處色蘊等中,我應無常故。 諸所執我皆體常一,然是實有,蘊體非常、非一、非實,故即蘊我,與我相異。 異相過失者,謂色蘊等,非我體性,異我相故。 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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