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唯識藏_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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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寄住蘊當現變易,皆應不成。諸趣轉易,當來變故;苦樂等易,現在變故。今此但  體相,與我相異,而不別說異相所因,故應如前,總別量破。  光。不相應行、非根餘色亦非實我,非覺性故,如虛空等。此中,文總但言色等非我  實我,有質礙故,如外諸色。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恆續故,待眾緣故,如聲、電  《成唯識論》立比量言:汝即蘊我應非常、一,許即蘊故,如色蘊等。又內諸色定非  下當知。  有蘊,一切蘊法都不相應。破彼初三計,即此初三失;破彼第四計,即此後二失。至

                 《瑜伽》於此雙設兩徵。若由住蘊,應同無常,異蘊無常亦不可得。若我體常,  無常過失者,謂非我處色蘊等中,我應無常故。  諸所執我皆體常一,然是實有,蘊體非常、非一、非實,故即蘊我,與我相異。  異相過失者,謂色蘊等,非我體性,異我相故。  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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