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唯識藏_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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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蘊,然住蘊中;三者、異蘊,住離蘊法中;四者、異蘊,非住蘊中。非異蘊中而無  理有五失,由此世尊以五相毀。攝受,即是堅執義故,或攝領義。  種相,而未廣釋彼相所因,故寄問端,欲彰經意。  狀,以理狀相,非我狀相,故名誹毀。五種相者,謂即所說異相等五。經雖略說此五  爾,眷屬但應有三。

                        此列五名。《瑜伽》第六及六十五、《顯揚》九執我有四:一者、即蘊;二者、  謂異相過失、無常過失、不自在過失、無身過失、不由功用解脫過失。  答中有二:初總略答,列五失名;後廣別答,釋成五相。今且總答。觀執我者,  答:觀彼攝受薩迦耶見者有五種過失故,  此第三段、釋經毀我。雖綜眾經,佛皆毀我,今即所問《阿毗達磨經》。相謂相  問:薄伽梵觀何過失故,於蘊、界、處以五種相誹毀計我?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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