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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得業。此五業義,如前業染中釋。 繫果者,謂由聖道,隨眠永滅。 諸善法。增上果者,謂一切有情共業增上力所感器世間生。士用果者,謂稼穡等。離 果;五、離繫果。異熟果者,謂阿賴耶識等。等流果者,謂前生諸善法所起自相續後 名可得;不與比量等相違,名不可得。 說所攝,由此能成立先所未了所成義故。 無明緣行等;乃至集滅,由此次第,染淨轉故。成因者,謂現量可得、不可得等,正 成因。生因者,謂因等四緣,由此能生諸有為故。轉因者,謂由此次第,彼法轉,如
正說五種業,如前第七卷說。 業義者,謂五種業:一、取受業;二、作用業;三、加行業;四、轉變業;五、 果義者,謂五果。何等為五?一、異熟果;二、等流果;三、增上果;四、士用 「成因者,謂現量可得、不可得等,正說所攝」者,於宗等中,不與現量相違, 自性義者,謂遍計所執等三自性。因義者,謂三因:一、生因;二、轉因;三、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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