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難實有。初中有三︰一、舉有法及難體因;二、舉難用因;三、顯其宗法,以結 不相似故。「行」,簡無為。 一、總非;二、卻詰;三、量斥。此即初也。「不相應」者,簡非色、心及諸心所,
述曰:下以量斥。於中有三︰初、難實有別舉體相及作用因;二、合難體用;三 論:「得、非得等」至「體相可得」。 述曰:外返詰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自下第二、破不相應。於中有二︰初總破諸部,後別破異計。初中復三︰ 論:不相應行亦非實有。 述曰:自下第三、此總結非,申正義也。 論:「由此應知」至「變似色生」。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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