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唯識藏_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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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喻同前。真如與心等,非一向異,亦無過失。  滅等,非此所許,亦無不定。  為等,即色等性,舉色、心等,以顯無為,如色、心等,現可得故,無不定失。又擇  如色等現量可得,非如眼根等比量所得。」既不如色等,故異色等,無別體用。其無  實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有體可得故,如畢竟無。《俱舍》云:「非  於假。此即初也。

                 述曰:舉其宗法,結歸假也,至下當知。  論:「由此定知」至「分位假立」。  述曰:此難作用。其因有別,謂非異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作用可得故。  論:「非異色、心」至「作用可得」。  「得、非得等」,是有法,下文云定非實有法也。此初量云︰得、非得等,定非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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