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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喻同前。真如與心等,非一向異,亦無過失。 滅等,非此所許,亦無不定。 為等,即色等性,舉色、心等,以顯無為,如色、心等,現可得故,無不定失。又擇 如色等現量可得,非如眼根等比量所得。」既不如色等,故異色等,無別體用。其無 實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有體可得故,如畢竟無。《俱舍》云:「非 於假。此即初也。
述曰:舉其宗法,結歸假也,至下當知。 論:「由此定知」至「分位假立」。 述曰:此難作用。其因有別,謂非異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作用可得故。 論:「非異色、心」至「作用可得」。 「得、非得等」,是有法,下文云定非實有法也。此初量云︰得、非得等,定非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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