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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異,故因不舉無為。今言實有為宗法,故舉無為也,簡不定失。 毛等。《瑜伽 相應行定非實有。「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畢竟無者,即龜 也。「許」言簡過,准上應知。 同彼宗不相應行一向有異,無不定失。又非蘊攝,即成異品,況非一向異於色、心等 於色、心、心所有實體用,許蘊攝故,如色、心等。其真如等,與色等不一不異,不
述曰:下第三段、別難實有。有二比量,此第一也。有法同前,故文不說。謂不 論:「或心、心所」至「定非實有」。 述曰:即第二段、合難體用。「此」者,即不相應法也。量云︰此不相應定非異 論:「此定非異」至「許蘊攝故」。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
① 「五」,底本作「四」,今依據麗本《瑜伽師地論》卷十六改作「五」。 ‧ 思惠地》有五
① 種無,此即彼一。前言「異」等,真如與心等,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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