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5 - 唯識藏_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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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法,不名命根,非根本故,由種生故,此種不由現行有故,種為諸法之根本故。如 識應不得有,及無能持餘根等法。由此功能故,識持於身。現行由種力故生,及緣、 此種故,能緣及住持於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種正能持於現行之識。若不爾者,現行之 持一期之身功能差別,令得決定。若此種子無此功能,身便爛壞。阿賴耶識現行,由 色、心等住時決定,依此功能,說名命根,非取生現行識義。以此種子為業力故,有 」者,簡相應法種,唯取識種故。言「種」者,簡現行,不取第八現行為命根故。 親為因緣,生於今識。今取生者,簡去不生。言「此」者,簡親生餘識種子。言「識 種為因緣,親生此識種子者是。言「生」者,簡名言之種身中,極多非業所牽,不能 。依,謂所依。「親」者,即
彼所簡者,皆非命根。今取親生之名言種上,由先世業所引持身之差別功能,令 述曰:此中義意,但依本識自體分種。今論主言「依」者,顯體是假,依實上立 論:「然依親生」至「假立命根」。 外人問曰︰前言識種即是命根,何義名根?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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