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唯識藏_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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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之」言,即第六轉,是依士釋,故知離法別有相體,非無異法可說「之」言。  不重言「有為」,疑表有為有,或表有為通善、惡性。今為簡此,重言「有為」。又  此,體是有為,是緣生性。非如白鷺,表水非無;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善。  所相法;有三之相者,即顯有為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為」者,此屬能相,顯法有  第三、廣破;第四、述正。至下當知。此即初也。

                    問︰既有四相,何故此經但說三種?    述曰:此即第二、外人引經,證有實相。此中應言「有三有為之相」:有為,是  論:「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  述曰:自下第五、破薩婆多等實有四相。於中有四︰初、問外人;次、外人答;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自性」。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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