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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三用亦應即起,體現有故,猶如生相。住等三法若起用時,生用應起,以現有體故 墮世,墮世無假相。此難不然。為顯差別,墮世立相。無為自法無差別,何得立假相? 為墮世,墮世相合;無為非世,非世相合。大乘應爾,無為非世,非世無假相,有為 應立此三種能相。體無起盡,又非多法顯分位殊,故無為法不假立相。此義應思。 假相。假相有立、不立,實相亦然,亦有有者,有無者故。 有為比量可知,然今論主理亦應然。經說有為相,別立其假相,經說無為相,應別立 故離能相,無別所相。量云︰汝無為相應離體有,說「之相」言故,如有為相。返為
述曰:第四、四相齊興難。有三子段︰第一、例體應俱難。量云︰汝生用時,住 論:「又生等相」至「齊興作用」。 更重難云: 外人復云︰無為不墮世,不與能相合;有為既墮世,故與能相合。此亦不然,有 有為有變異,差別可立假,無為體不異,何須立假相?無為無生,無老無滅,亦 述曰:第三、二相應齊難。此論主徵。經言無為寂靜為相,又經說言無為之相,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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