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斷,與一切法非一非異。「等」者,等取非即離等。此前總顯法性之體。 是生滅非生滅門,依他性攝。下三性中,自有誠證。 善不善心等,亦集諦攝。論據多分,但說苦諦。無漏心者,道諦所攝,實非是常,即 而理定無實有本質。此如《顯揚》第十八說。若有漏心所緣現相,多分苦諦所攝;若
述曰:此空無我所顯真如,離有離無,離俱有無,離俱非有無,心行處滅,言語 論:「謂空、無我」至「非一異等」。 何者是法性? 述曰:此顯空等,依真如立。 論:二、依法性,假施設有。 述曰:所現空相,前後相似,無有改易,唯為一類豁虛空等相故,假說為無為, 論:「此所現相」至「假說為常」。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
3
0
0
4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