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有此過。更非餘意。 今言「合」者,謂容受義,故初標宗「虛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計容受,今設不容受 合時,餘處色亦合,此處色即餘處色故,一一色等應互相遍。隨彼虛空,其量遍故。 ,彼色不合故,體非是一。虛空亦應爾,比量應思。
述曰:更審外人。 論:又色等中,有虛空不? 述曰:彼言虛空不與法合。破云︰虛空應不能容受,不與法合故,如餘二無為。 論:「若謂虛空」至「如餘無為」。 述曰:比量可知。若非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不合,即色等法應互相遍。以此處色 論:不爾,諸法應互相遍。 下破設救,謂此合處,餘色亦合。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
2
9
9
9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