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唯識藏_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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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智名利,與福名樂。七、或與出世勝善名利,與世勝善,說名為樂。八、或與小果 樂。三、或攝善名利,離惡名樂。四、或翻此。五、或出苦名利,與樂名樂。六、或 ,此類非一,故言諸也。 生等四,聲聞等四,輪王為一。故今此論言諸有情。又教所被,菩薩種姓、不定姓人 中、妙三,在家等四,律儀等三,離欲等二,邪定等三,苾芻等七,習斷等十九,異 本識,言眾生者,不善理也。卉木眾生亦應利樂。 情者,愛也,能有愛生故。下第三云,若無本識,復依何法建立有情?有情之體即是 名有情,無別能有。或假者能有此情識故,亦名有情。又情者,性也,有此性故。又 故。如《瑜伽論》六十四說。令法久住,即自利也。 略攝廣散義故;五、為欲顯發甚深義故;六、以巧文辭莊嚴法義,令起愛樂,
一、利,謂利益,即是後濟;樂,謂安樂,即是現濟。二、或現益名利,後益名 有情不同,有六十二,如《瑜伽論》第二卷說五趣,四姓,女、男、俱三,劣、 利樂有情,乃有多義。梵云薩埵,此言有情,有情識故。今談眾生有此情識,故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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