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遍故,因也。如汝虛空,喻也。有二比量,此破僧佉我為受者。 苦樂」者,是宗之法。此二和合,互相差別,不相離性,總名為宗也。一許常故,二 、受,後難同、異。 初也。 計。自下次第一一別徵。
述曰:此破數論。此中,第一破初,量云︰汝所執我,是宗有法;「應不隨身受 論:「執我常、遍」至「受苦樂等」。 述曰:既總非已,外人卻徵所言非理之「所以者何」者是也。下文有二︰初破作 論:所以者何? 述曰:下別破也。文三易解,更不判之。「且」者,偏舉未盡之義。「非」,破 論:初且非理。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本
7
6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