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唯識藏_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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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許此業、果、身與彼我合故,如耶若達多作、受。 ,至於作、受,唯屬此我,不屬彼我,不應正理。提婆達多作、受亦應屬他耶若達多 有一作一切作失。論總非之,理不然也。 別故。又我一受即一切受,處無別故,非共果故。 ,處無別故,一作一切作。有情共果,雖處無別,然非一受即一切受,非一切我處無 達多。受果比量亦准此知。不爾,直責如諸燈光,處無別故,一照一切照;我亦應爾 所,我之住處。量云︰彼祠授等,於天授作業時亦應作,以一切我處無別故,如提婆
述曰:敘其非理。一一諸業及果、身三,皆與一一諸我和合。以諸我體相雜糅住 論:「業果及身」至「不應理故」。 述曰:此即敘救總非之。彼意救言︰如天授我但屬天授,如眾燈光各有所屬,無 論:「若謂作、受」至「理亦不然」。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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