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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也。 可例。人法二執,境是一故。或境是多,行相是一,亦可得之。今二行相及二境界不 相應」,亦無我所故。 即以此為證,亦攝我所故。若「我見」言,即不攝所。十九《顯揚》云「我見、我慢 見、我慢、我愛、無明相應。」薩迦耶言,雖攝我所,然不別說,故以為證。前三師 意根恒與我見、我慢等相應。」彼卷復云︰「如前所說,意根恒與四惑俱,謂薩迦耶
於四解中,第四為正 述曰:行相及境,二俱別故,不可並生,無此事故。善心等可然,彼非執,亦不 論: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本
③ 「正」,底本作「上」,今依據卍續本改作「正」。 ② 底本無「顯」,今依據卍續本補上。 ① 「俱」,底本作「但」,今依據卍續本改作「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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