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唯識藏_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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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分別習氣。種子可執,復是所緣,與身別明,此有何意  世親《攝論》第一引《阿毗達磨經》言,執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處;二、相、  切種爾者,本頌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種,已言緣種,下解執受中,復言緣種故。  種義,不目緣種、似種等義,故不可以觸等五數緣種為例。若不是說受熏、持種名一  切種後執受處中,方應相例,如何於前一切種中乃例緣境?

                            二十二、第三師問:若不如我所說義者,「亦如是」言,應有簡別,以不許例持  若彼救言「緣種子者,名一切種,執受處中說有根身,無重過」者,理亦不然。  述曰:此顯正義。由此理故,前句所說「一切種」言,定目本識有彼受熏、能持  論:「由此前說」至「有重言失」。  述曰:謂若是觸等,緣似種相,名一切種,即是第四、緣境之門。在第三門,一  論:「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
                   ① 「意」,底本作「位」,今依據卍續本改作「意」。
































                              ① ?故所說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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