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生滅等,簡彼一、常故。 ,種不失故,故不可斷。此解恒義。 失」者,簡經部等,色、心受熏而能持種,於無色界入無心時,此種便失。此識不爾 至金剛,此不斷故,故能受熏。若不堅者,如六、七識,應不受熏。復言「持種令不 故。由此識是一類無記,不可雜起。 」言,正遮於斷,即重顯上一類義也。若善、染等,體非一類,趣、生應雜,許雜起
論:因滅果生,非常、一故, 述曰:此遮常、一。此簡自性及我為常為一,以諸有情起分別心,計為我故。言 論:「轉,謂此識」至「前後變異」。 述曰:此言顯上相續之義,此義可知。言「性堅」者,四義受熏,即初堅義。乃 論:性堅持種令不失故。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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