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1 - 唯識藏_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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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非。            為十度體。即是第二、出體性也。  解為願體,或信、勝解為願,今合言之,故云以三法為體。

                            述曰:「一切事業」者,謂隨順度所有事業,皆應行之,成滿度故。《攝論》有  論:「一、安住最勝」至「一切事業」。  述曰:第三、明相。云何名相?即成波羅蜜多之相貌。具此七義方名度故,闕者  論:「此十相者」至「波羅蜜多」。  述曰:如前所說,剋性為體,若并眷屬,一切功德為性;眷屬出體故,總以五蘊  論:「此說自性」至「功德為性」。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本
                   ① 「今」,底本作「分」,今依據磧砂本改作「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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