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0 - 唯識藏_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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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鈍性,於聞思修而有忘失。」  ,境用別故。         「邪行」,已攝盡故。  趣,不取惡果故。「麤重」如前,故不別解。餘論中言「身等」者,即是三業。此言

              論:「彼障三地」至「便能永斷」。  述曰:《十地》云︰「闇相,於聞思修等諸法忘障。」世親《攝論》云︰「三  論:「三、闇鈍障」至「修法忘失」。  述曰:第二解:初是起業之愚,後是不了業之愚,非所發業。此亦非必能發業也  論:或唯起業、不了業愚。  述曰:此業能障第二地淨尸羅故,名趣,毀責為名,如人惡趣,不可言能取趣名  論:「彼障二地」至「誤犯三業」。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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