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鈍性,於聞思修而有忘失。」 ,境用別故。 「邪行」,已攝盡故。 趣,不取惡果故。「麤重」如前,故不別解。餘論中言「身等」者,即是三業。此言
論:「彼障三地」至「便能永斷」。 述曰:《十地》云︰「闇相,於聞思修等諸法忘障。」世親《攝論》云︰「三 論:「三、闇鈍障」至「修法忘失」。 述曰:第二解:初是起業之愚,後是不了業之愚,非所發業。此亦非必能發業也 論:或唯起業、不了業愚。 述曰:此業能障第二地淨尸羅故,名趣,毀責為名,如人惡趣,不可言能取趣名 論:「彼障二地」至「誤犯三業」。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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