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說之。彼有多復次說,不能繁引。應勘《瑜伽》六十六卷,修義不同,於此中會。 ;第四、知隨假名不壞無邊法說。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本 又解︰一、知法差別;二、知義差別;三、隨言音而為說法;第四、隨所樂解而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本 1 8 8 8 8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