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唯識藏_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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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等中亦有法執,有緣順境亦生瞋故。 此唯凡夫所行之境,名非聖境,非許無法作所緣緣。若說不稱本質,名所執無,應五 像,體亦有法,名所遍計。遍計所取,當情所現,情有理無,說為所執,遍計性成。 非繩,非蛇非非蛇,遂執為蛇,不稱影像。說此執心,名能遍計,體是有法;所變影 攝,得法自相,但見青等離言之境;意識於此亦自變為離言影像,不知此影像非繩非 所緣緣,但作所緣,不能作緣,當情現故,無體性故。如見於繩,眼識無執,是現量 作所緣緣,亦不違理。但是凡夫起能執心,當體顯現,名凡夫境,非說為境故。即是 遍計所取,名為所執,此是無法,不能與識作所緣緣,所變影像體是有法,與能遍計 離假智,識有執故,執此以為色聲法等,不稱所變離言影像。說能執心,名為遍計,
遍計所執,說凡夫境,意說凡夫若心起執,必變為依他內影像相分。此性離言及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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