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品下方總結之,於義既不相順,於文一何無次。既有得果,之下方總結前,然依梵 於此唯說十?餘 中第八、第九二位名攝,體更寬故。
述曰:即是第三、總結文也。然舊論本前〈修治品〉及〈分位品〉皆無末結,於 論曰:「果總義者」至「釋故」。 述曰:釋外妨難。謂有難言:若隨殊說,如十八位,應不唯十,或應無量。何故 論曰:「如是諸果」至「即無量」。 述曰:顯此後六離前四無體,義殊勝故,更別立之。 論曰:「此中所說」至「前四差別」。
辯中邊論述記卷中
① 「餘」,卍續本有冠注「餘恐今」。
① 為釋此義,故有此文,若更至隨勝,更說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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