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唯識藏_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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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果中。

              述曰:第九即前四中後後、最初、數習三攝,第十亦後後、究竟二攝。十八分位  論曰:「九、有上果」至「餘勝法故」。  述曰:即前四中後後、究竟二果所攝。十八分位中第七所攝,有勝神通等,別立  論曰:「八、殊勝果」至「殊勝功德」。  述曰:有學數習離繫,無學究竟離繫,離繫義殊,故言「如次」。  論曰:「七、離繫果」至「煩惱繫故」。  述曰:前四種果攝體已同,顯別勝名,故重立之。第五以前順,第六初斷障勝。  論曰:「五、隨順果」至「說為障滅」。  述曰:第三即第五分位,有所作故。第四即第六、無所作,學無所作故。
                                                                      辯中邊論述記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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