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異,不同後四,後四既不同初,但前前因能引後後果,立「後後」名。 故名攝受。 本,亦有此說。今從義便,及准〈相〉、〈障〉初之三品,依好梵本品別結之。 述曰:別結初頌。異熟為依,方得餘果,要先世業所感得,故名為「宿」。因果 論曰:「宿習者」至「謂餘四果」。 述曰:總結第二頌。前五果差別故。 論曰:差別者,謂餘果; 述曰:總結第一頌。由修治因所感得果,故名「攝受」。攝屬於己,而領受之, 論曰:此中,攝受者,謂五果; 此中有二:初舉後釋。此總列舉。 辯中邊論述記卷中 3 3 3 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