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4 - 唯識藏_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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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異,不同後四,後四既不同初,但前前因能引後後果,立「後後」名。  故名攝受。         本,亦有此說。今從義便,及准〈相〉、〈障〉初之三品,依好梵本品別結之。

                     述曰:別結初頌。異熟為依,方得餘果,要先世業所感得,故名為「宿」。因果  論曰:「宿習者」至「謂餘四果」。  述曰:總結第二頌。前五果差別故。  論曰:差別者,謂餘果;  述曰:總結第一頌。由修治因所感得果,故名「攝受」。攝屬於己,而領受之,  論曰:此中,攝受者,謂五果;  此中有二:初舉後釋。此總列舉。
                                                                      辯中邊論述記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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