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成損減也。此即論家釋彼計意。 常無常。色體容有,不可言色非色;我體全無,只可言我相無。自下第三、解二邊。
述曰:釋所以也。若但執無實我,雖非損減,如空見外道及清辯等立,撥無假我 論曰:彼亦撥無假有情故。 述曰:此即敘計。實我既無,執無我時,何成損減? 論曰:「定執有我」至「損減有情邊」。 述曰:所執既無,非常無常。又法性色非是無常,依他色非是常,故合二性言非 論曰:「為離此執」至「非常非無常」。 述曰:於外道中有執非常者,如吠緒等,從多分說,故但言「常」。 論曰:「若於色等」至「是聲聞邊」。
辯中邊論述記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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