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8 - 唯識藏_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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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法亦有用故。  能破耶?既無分別,應無有用,用既非無,能破於闇。故知不由分別,方有作用,無  不能斷惑,名「無用」。  斷惑應無作用。如眼耳不能斷惑,無分別故。有分別方能斷惑,名「有用」;無分別  分別,方能斷惑。謂此是苦等。有此分別,勝作用故,即十六行等。若無如是分別,  ,作無分別一味行相,非無作用。彼小乘宗,或外道等,執智斷惑,非無分別,要先

                     述曰:經中初說此燈喻彼,名「初燈喻」。謂如一燈,能破於闇,豈要分別,方  論曰:「為離如是」至「說初燈喻」。  述曰:「彼聖智」者,顯所執體;「要先」以下,顯執所由。無分別智斷煩惱時  論曰:「彼執聖智」至「或全無用」。  述曰:敘第六邊。  論曰:「分別有用」至「各為一邊」。
                                                                      辯中邊論述記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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