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0 - 唯識藏_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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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義。義相關帶,故一處明。 ,隨力隨分,非不修習。」《瑜伽》、《顯揚》、《唯識》所說亦同。即顯差別、無 等修集」名「無差別」,至下當知。一「修集」言,通「增上」、「等」。 設許起故,便使時長,故知所執,各為一邊,未處中道。中邊道之言,如第一卷解。
述曰:總釋大綱,如文配頌。《十地經》說:「且初地中,檀度增上,餘之九度 論曰:「於十地中」至「名無差別」。 述曰:上一句顯所明名;下二句顯差別體;第四句「增上修集」名「差別」,「 論:「頌曰:差別無差別」至「增上等修集」。 述曰:解正行中,自下第五、雙解第五、第六正行。此結前生後。 論曰:「如是已說」至「正行云何」。
辯中邊論述記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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