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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證」。於中有二:初結前問後,後依徵正釋。此即初也。 無漏法,最勝所緣名無上乘法,故除法及如,更無所有。 義,在聞慧等之位,得所立等名,非離二外別有體性。以所緣體唯是善,唯順無漏及 故,如前已說。 言,在決擇分;第八已去,如論辨位。然第五、六、七非不通餘位,義說三慧通三劫
述曰:自下第三、別解修證。「修」謂修習,「證」謂證得,因修而證,故名「 論曰:「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此即第二、解所緣訖。 述曰:此即第三、釋所緣同之與異。謂此但是安立法及法界二,隨所立、能立之 論曰:「應知此中」至「得彼彼名」。 此中,初四位通三劫;第五、第六,大位而論,在解脫分;第七、修慧,大位而
辯中邊論述記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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