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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說之「法」,包含世間法、出世間法而言。 《金剛經》所說之我相,範圍寬廣,正包含彼經所謂我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 名我。軌範可生物解,任持不捨自相,約軌持義,故名法。本論所說之「我」字,較 我謂主宰,法謂軌持。主有自在力,宰有割斷力,又主是體,宰是用,約主宰義,故 即實、德、業等。聖教說有之我,謂預流、一來等;說有之法,謂蘊、處、界等。又
問意在「說有」二字,謂說有則非無。世間說有之我,即情、命等;說有之法, 謂外問言:「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 唯識果 唯識行 唯識境 又按照佛教各宗共通之境、行、果三種次第,以判攝此論之三十頌本,表舉如下: 科判
唯識三十論講錄
第三唯識位 第二唯識性 第一唯識相
唯識性 唯識相
究竟位 脩習位 通達位 加行位 資糧位 廣明識相 略標識相
釋諸外難 正辨唯識 明能變體 彰能變體 略論宗旨
違教難 違理難 第三能變 第二能變 第一能變
第二十八、二十九頌 第二十六、二十七頌
此即無漏界等 無得不思議等 若時於所緣等 現前立少物等 乃至未起識等 此諸法勝義等 由彼彼遍計等 由一切種識等 是諸識轉變等 次第三能變等 次第二能變等 初阿賴耶識等 此能變唯三等 由假說我法等
第二十五頌 前二十四頌
第三十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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