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唯識藏_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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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即地獄中。」彼論即以此第四難,難破彼宗,而彼但有一義破之,謂火應燒,同此 那落迦攝故,如彼受罪者。《俱舍》第十一:「若是有情,此果何處?」彼復救言: 云:彼獄卒等,非惡者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如人天等;或獄卒等,應受彼苦,許 所攝,此等不受如彼惡者所受苦故。若獄卒等,惡者所攝,如餘惡者,應受彼苦。量 就破非彼地獄趣中,略有四義,此即第一,兼破餘趣,正
簡略為言,故云且此。且此不應那落迦攝,通下四義。此獄卒等,不應是彼惡者 述曰:自下別破。於中有二:初破獄卒等,非地獄趣;後破獄卒等,非是餘趣。 論:且此不應那落迦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 外人復問:何不應理?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上
② 「正」,底本作「先」,今依據卍續本改作「正」。 ① 「業」,底本作「案」,今依據卍續本改作「業」。
② 破當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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