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唯識藏_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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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釋頌中,下之三句。 應受所居外器生果,許善惡趣隨一攝故,如上天中有傍生等。此中簡略,應須審知。 既能成,彼餘趣生地獄,如是亦能成獄卒等,受地獄中器所生苦。量云:其獄卒等, 。此顯他宗同喻差別。下成彼宗法之差別。 界空居天有。此等必有共業是善,能感彼天外器樂業,既有果生,故能受彼器所生樂 。今但與彼宗差別為違,天中餘趣受彼器果,汝宗所執地獄中餘趣不受器果故。 別相違。彼宗法言:有餘趣生,名法自相。此上所有受彼器果、不受器果等是法差別
述曰:其獄卒等,生地獄時,不受地獄器所生苦,云何與彼天傍生同?前他立因 論:非獄卒等受地獄中器所生苦, 述曰:釋初句頌。若龍麟等,生天上者,唯在欲界地居天中,其鶴鳳等,亦通欲 論曰: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樂業,生彼定受器所生樂, 述曰:此下別非。初二句頌顯喻不成,下二句頌顯不成理,與外比量立宗中法差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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