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唯識藏_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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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宗法,簡無同喻過,所立不成等,應如是知。  如獄卒等。返破量云:其獄卒等亦應有恐怖非自類彼趣,許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  等,其罪受者應不極怖此獄卒等。量云:彼受罪者應不極怖此獄卒等,那落迦攝故,  所簡過,並無過失,應一一知。  落迦攝故,如獄卒等;或獄卒等應不能逼害,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此四比量,有  罪者;汝受罪者應不可說為受罪者,那落迦攝故,如獄卒等;或受罪者應能逼害,那  等?此中二意,後解為勝。量云:汝獄卒等應不可說為獄卒等,許那落迦攝故,如受  說彼是受罪者、此是獄卒等。又俱那落迦,即互相逼害,如何可立彼受罪者、此獄卒

                             述曰:此第三義。其獄卒等與受罪者俱是彼攝,形、量大小及與氣力,一一既齊  論:形、量、力既等,應不極相怖;  述曰:此第二義。此獄卒等與破罪者互相逼迫,能害眾罪者若俱是彼趣,應不可  論:互相逼害,應不可立彼那落迦、此獄卒等;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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