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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強思想,方起計故。 識言,不稱正理,故後解善。第六識中俱生身見,唯緣有法,不緣無法。緣無法者, 故,義說為所,皆如彼說。《瑜伽》、《顯揚》文皆全正,故不繁引。前三解彼緣藏 無別有物,不違聖說;四者、正義唯緣第八見分,非餘。此識一類,不容別起我所見 相分為我、我所,相、見俱識故;三云、緣第八現行及種為我、我所,種即識功能, 相應我、我所俱故,心所不離識故,論云緣第八,據實緣心所;二云、緣第八識見及 界不善得相應故。此說欲義,非定俱故。 ,總應容與二十四俱,如前思計。分別我見,二十七俱,加根本嗔,並無慚、愧,欲 俱,除悔一種,悔行相麤,我見等細故,餘皆不違。善染相違,不與善俱。今據正義 隨俱;第三說六隨俱;第四說十隨俱;第五說八隨俱,以
第五、所緣分齊者,第七識俱者,《唯識》第四總有四說:一云、緣第八識體及 第六識俱俱生薩迦耶見,與遍行五,別境五,根本三惑,謂愛、慢、癡。隨煩惱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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