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唯識藏_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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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即更互相待成無異性。若於一處,有無異義,第二亦爾,云何汝得免斯過失?如無 彼諸事無異性故。 於多無異性故。若別若總,是無異性,由非總別捨自性故。若頓若漸,皆成多性,望 聚集時,云何與彼無別自性得成應理?不由總聚捨自性故。此復便成多種體性,總聚 為異前義,故置「或」言。若於別事非是總聚自性者,即是自性差別,由別性故,於 差別,手便成足,違世間故。
論曰:若言唯遮餘有性,二種非有汝成過者,若於有聚,無別總聚,名無異者, 如是且辨二計過失。頌曰: 或復說彼別別支分非身自性,於聚集時說為身者,此即全無總聚自體少分可得。 論曰:若許手等自性,與身是一,名無異者,此即於身無別性故,手等更互成無
若一有性是所遮,非無別故兩相似。 若言唯遮餘有性,二種非有汝成過, 或於總聚別事殊,此復便成多種體。 若無異性體無別,有聚更互成無異, 取因假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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