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唯識藏_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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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一實事,是故諸事成一極微。由彼有分於自支分展轉起時,乃至唯有一實極微住處 等有分別轉,此則無有於餘支分同處過者,此同捺癭反出眼睛。若如是者,一切有分 互無差,由彼和合同一處時,事無別故,此則手處應許有足,便違世間共許道理。 遍轉。唯此二計,更無第三分別執故。頌曰: 分可得。由非有分,如手足等,有其一邊。 分義,便成有分唯有一邊。若爾,應許唯有手等,何煩黨執於己支分有分轉耶?
或此非彼者,更有異計,故置「或」言。為避前過,云有分體於足轉時,非於手 更有異義,故置「及」言。由於一處遍皆有故,由不許彼別處性故,及餘支分更 論曰:若言遍者,所許有分與支分量同,於一一處皆周遍故,彼即便成多種體性。 若言有分離手等時,無別支分,有分體一故,若如是者,便成於彼別支分處各各 及全無者,一邊無窮及更有過,故置「及」言。以此一邊於分轉時,此即全無有 或非是一者,異無窮過,故置「或」言。若言身分一邊更不轉者,此即應無一有
或此非彼故便成,諸事皆同一微性。 若遍彼成多種性,及於手等互無差, 取因假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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